刑事诉讼法没有作规定被害人可以复印卷宗,刑事方面的法律没有做规定的,视为不允许。
被害人享有以下权利【节选自陈光中 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第四版),75~76页】
——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在法庭上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可以向被告人发问;有权向证人发问和质证;有权辨认,鉴别物证,听取书面证言及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证据向法院陈述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
——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与公诉人,其他当事人,辩护人等相互辩论。
——有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
——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