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刑事传唤行政传唤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受传唤人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经依法传唤而拒绝到案的,司法机关可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传后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或进行拘留.所以在拘传结束前就能变更为刑事拘留,也可以在结束后在单独进行,两者之间的转换并没有时间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