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传唤时,按相关规定,传唤前,由(司法)警察保管随身物品。
一、传唤
是司法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受传唤人应当按传唤证的要求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到案的,可以依法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拒绝接受传唤,也可作为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一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当然传唤,分刑事传唤与治安传唤二种情况:
1、刑事传唤:《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治安传唤:《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三、传唤时的相关要求:
1、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2、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3、在接受传唤时,被传唤人应当服从管理,按相关要求上交随时携带的物品,登记造册,传唤结束时,归还本人。同时被传唤期间,应当关闭手机等通信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