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严格的上诉期限,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法院的
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时必须遵守的法定期限。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的
第一审判决,必须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10日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
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第一审的裁定,提出上诉的期限为5日二审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12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二审刑事上诉状交给谁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