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被告人应知晓,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二审和再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特殊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抗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因此,对于对于本案被告人仅对民事部分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只审理民事上诉部分。但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如果没有发现一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被告人也未对该刑事部分提起上诉,该刑事部分生效后,进入死刑复核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此解答仅供参考,本人不负任何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