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仅指一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有时会判决加重上诉人的民事责任。这一做法是否正确,现行民事诉讼法未作出明确规定,审判实务中的争论也比较大。了诉讼请求,二是审判者的角色,法院对自己提出的这一诉讼请求又进行了裁判.这种“诉审合一”的做法强行干预了被上诉人的处分权,违背了民诉法的规定。同时,人民法院以国家审判者的特有身份支持或倾向一方当事人,势必造成“天平倾斜”,与法律规定相去甚远。 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仅指一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有时会判决加重上诉人的民事责任。这一做法是否正确,现行民事诉讼法未作出明确规定,审判实务中的争论也比较大。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悖于立法精神,下面略陈管见。 一、当事人处分主义,民事诉讼法特有的若本原剔 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窜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原告起诉并经一审法院判决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的态度不外乎两种形式.一种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另一种是服从判决不提起上诉。对于不提起上诉的一方来说,他以程序上不上诉的方丈,表示对实体判决的服从和接受。有时,不上诉的一方也可能对原判决的某些内容不甚满意,但只要他不上诉,便视为放弃了主张权利,推定为服从判决.在二审程序中,被上诉方的态度不能跟原来服从一审判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