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
(一)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农村800元、城市1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省公、检、法文件吉高法[1999]160号《关于调整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决定》统一调整为1000元)
(二)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辽宁省:
一、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五千元为起点;
三、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七万元为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