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律之所以这样规 定,其理由是:
(1) 原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这实际上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起 诉权,是处分自己起诉权的一种形式。人民法院没有必要动员或再三传唤原告到庭,应该 按自动撤诉处理。按自动撤诉处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则上不应允许再行起诉。因为准 许原告再以同一理由,对同一诉讼请求、同一诉讼标的提起同样的诉讼,被告就可能随时 被诉,这不仅给被告造成讼累,而且双方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对行政机关的正常行政管理也不利。当然,原告如以新的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如符合 立案受理条件,应立案受理。
(2) 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应该影响法院的正常 开庭审理。人民法院也不应该因被告不到庭而对案件不作出判决和裁定。人民法院在查清 全部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可以缺席判决。当然,缺席判决也得依法作出,被告不能因为缺 席而受到不应有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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