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去年和一个建设公司签合同,里面争议后写着选择仲裁,但是我现在对仲裁效力有异议,该怎么提出仲裁协议效力申请书,范文有吗

帮助5人 10w+浏览 匿名 2018-06-25 山东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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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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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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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李×××
    被申请人:宋××。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10月31日签订的《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对济南仲裁委于2015年2月26日受理的(2015)济仲裁字第××号一案无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于2014年9月6日在济南××不动产经济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双方又在济南市房管局签订《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因双方发生纠纷,被申请人于2015年2月25日依据双方于2014年9月6日在济南淘房不动产经济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申请人认为双方签订《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约定的仲裁协议对于该案无效,济南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
    理由如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6日在济南××不动产经济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好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争议解决方式,产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双方又于 2014年10月31日签了《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但该协议是无效的。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里约定的买卖价格是303万元,约定过户的相关税费均由被申请人承担,而被申请人为达到其少交税的目的,在于2014年10月31日签订的《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中填写的购房款为232万元,被申请以合法形式掩盖了其逃税的非法目的,也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合同无效。
    二、2014年10月31日签订的《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本身无效,双方也根本没有履行,而双方于2014年9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自始至终实际履行的也均是双方于2014年9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自始至终实际履行的也均是双方于2014年9月6日签订的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的确定应以合法有效且双方实际履行合同确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也明确载明:(十)关于房屋买卖中“黑白合同”的认定问题房地产交易中,有些当事人为规避国家税收法律和税收监管,出卖人和买受人通常签订两份价格不同的买卖合同,其中用一份价格较低的合同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另一份价格较高的合同为真实的交易价格并实际履行的合同。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两份价格不一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以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因此,被申请人不能依据无效且根本没有履行的另一个合同提起仲裁,2014年10月31日号的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对于被申请人已提起的(2015)济仲裁字第0211号一案无效。
    因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贵院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10月31日签订的《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对济南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26日受理的(2015)济仲裁字第××号一案无效。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5年3月23日
    以上是供参考的提出仲裁协议效力申请书范文
    全文
    13 201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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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哪些?
仲裁协议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对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庭以及对法院的效力三方面。其中对双方民事当事人主体的法律约束力是仲裁效力的首要体现和主要表现。双方主体在接到仲裁庭一裁终局的裁决后,应尽快执行,有不服的应尽快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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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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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怎么办?
出现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情况,当事人需要在仲裁庭首次开庭之前提出,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决。裁决决定对于双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是否需要按照裁决决定执行,被称为仲裁裁决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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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1.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未能明确约定仲裁条款或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并不属于仲裁协议的预定范围内或者仲裁机构缺乏仲裁权限的;
3.仲裁庭的组建过程或者仲裁程序存在违法法定程序的情况的;
4.裁决依据的证据材料系虚假捏造;
5.对方当事人故意向仲裁机构隐藏可能会严重影响公正裁决的关键证据的;
6.仲裁员在处理相关审批案件时,存在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等不当行为的。
在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有权认定执行该裁决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据此作出不予执行的决定。裁定书应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及仲裁机构。当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为不予执行时,当事人可根据双方事先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亦可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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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签了协议后还能仲裁赔偿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即便签署了离职协议,依然有可能面临劳动仲裁。若双方就补偿事宜在离职协议中达成共识,且明确声明放弃了其它权益,在此种情形之下,如劳动者已在相关协议上进行签字,原则上是无法予以反悔的。
然而,倘若用人单位未能依照协议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或薪资等价款,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便有权在一年内的仲裁时效期限内提出劳动仲裁申请。除此之外,若离职协议中的条款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抑或是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等不当行为,劳动者亦可依据法律规定,申请劳动仲裁,以期确认协议的部分或整体效力不成立,甚至撤销协议的某些具体内容。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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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怎么办
第一、须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异议。仲裁协议事关当事人对诉权的处理,其效力牵涉到当事人的重大利益,故对仲裁协议的异议须由当事人自己提出。第二、须由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第三、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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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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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见了可以仲裁吗,仲裁协议的效力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合同不见了可以仲裁吗,仲裁协议的效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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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如果开庭说了无异议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庭审的关键环节,倘若被告方表达出毫无异议的态度,通常意味着他对法庭作出的裁判或决定没有任何不满意之处。
然而,此举并不代表该案就此终结,仍然有必要考虑到其他相关的诉讼步骤以及法定程序。在法律的范畴内,被告方具有权利去表达出无异议的立场,但是这种行为也可能被解读为对法庭判决的默许。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方可以通过口头陈述、书面声明或者在法官提问时直接回答等多种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无异议立场。无论选择哪种方式,被告方都应该保证自己的表述清晰明了,以避免产生任何误解或混淆。当被告方表达出无异议的态度之后,法庭将会依据现有的证据资料以及法律法规来做出最终的裁判或决定。在此期间,被告方必须严格遵守法庭的判决或裁定,并且依照法定程序来处理后续的法律事宜。在法律程序中,被告方可能需要提交更多的证据或材料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的诉求。若被告方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或者证明方法不当,那么这很可能会对裁判或决定的结果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即使被告方在庭审中表达出无异议的态度,他们依然需要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状况,并及时地提交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此外,被告方在表达无异议的同时,也需要谨慎对待自身权益的维护。尽管不提出异议可能被视为对法庭判决的默认,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方已经放弃了其他的合法权益。在必要的时候,被告方仍然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者向相关部门寻求帮助。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电子版收据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解析:
电子收据在法律层面上被赋予了同等的地位,但是必须符合以下几个关键要素才能确保其有效性:
首先,发出电子收据的当事人需拥有足够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法律资质;
其次,电子收据中的信息应当真实且合法,同时具备整体性的特点;
第三,电子收据中必须加盖相关人员的电子签名或是印章,以便识别身份和保证准确性;
最后,电子收据需要采用可信赖的传输和存储技术,使得其外观形式得以正确呈现,并且在整个过程中保持完整无损。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一个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一)行为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三)该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所载内容以有形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且可以随时进行查阅和使用,那么这种数据电文就可以被视为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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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有什么
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约定的特定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就该争议的起诉权受到限制,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不得单方撤销协议而向法院起诉。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受理案件的唯一依据。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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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签得合同买卖实际抵押。合同有效嘛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抵押物的买卖合同有效性问题,需依照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如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并未就抵押物的买卖进行明确禁止性约定,那么这份买卖合同具备法律效力;
其次,倘若在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间已经签署了禁止抵押物买卖的相关协议,那么这份买卖合同便失去了其合法性。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明确规定,在抵押期间内,抵押人有权对抵押财产进行转让,但如双方当事人对此有特别约定的,应以该约定为准。
此外,当抵押人决定转让抵押财产时,必须及时告知抵押权人。而对于抵押权人来说,如果他们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抵押财产的转让可能会对自身权益造成损害,那么他们有权要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款项提前偿还债务或进行提存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
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离婚协议写了有探视权对方不让看孩子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夫妻双方达成的协议离婚过程中,如遭遇到另一方拒绝让探视孩子的情况时,可考虑采取以下解决策略:
首先,通过寻求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介入及协调,以期能够就孩子的探视问题作进一步调整与修改;
其次,若上述努力未能取得预期效果,拥有探视权的一方可选择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婚姻关系解除之后,不承担直接抚养责任的父亲或是母亲均享有探望自己子女的合法权益,而对方则负有积极配合之义务。关于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具体时间,可由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确定;若双方协商无果,该决定则交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决。
然而,当父母探望子女的行为可能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时,人民法院将有权依法中止其探望行动;待中止探望的事实条件消除以后,探望权应恢复行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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