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市A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B
地址:市白云区
被答辩人:S制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D
地址:市白云区栋,电话:
因被答辩人广州制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穗仲案第号仲裁裁决一案,现答辩人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提出撤销申请的理由是广州市仲裁委枉法裁决,被答辩人提出的该理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亦不符合法院受理的条件,法院不应当受理其申请,已经受理的,应当依法驳回。
一、被答辩人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只能审查程序是否合法,对实体问题只能审查证据,而且也只能从程序的角度审查证据是否伪造以及是否隐瞒了关键性证据。而被答辩人提出的未按合同约定仲裁的申请理由,显然属于案件的实体处理问题,且不属于伪造和隐瞒证据的问题,因此,其提出的该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只有仲裁员在裁决该案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与枉法裁判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构成该申请撤销的理由。而被答辩人断章取义,仅以枉法裁判为由申请撤销,亦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被答辩人提出的撤销申请不符合法院受理的条件。
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除必须具有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法定事由外,还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就是:一是证据条件,二是受理申请的法院,三是申请期限。其中证据条件十分重要。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无论依哪项事由提出撤销申请,都必须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该事由确实存在,而不能凭感觉或想象提出申请事由。本案中,被答辩人在向法院提出申请时,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其提出的“枉法裁判”事由的存在,因而不符合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法院不应当受理。
三、仲裁庭认定的事实清楚,被答辩人违约证据确实充分。
2014年8月8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答辩人向被答辩人采购59290元的环保袋,交货时间约定为2014年9月5日上午一定要交货,若逾期7天应退回答辩人已支付的定金。9月5日,被答辩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交货,后经交涉被答辩人承诺9月25日交货,9月25日被答辩人依旧没有按照承诺发货,致使答辩人遭受重大经济和信誉损失。
综上,无论从申请事由,还是从受理条件来说,法院均不应受理本案;法院在已经受理本案的情况下,应当依法驳回。
上述答辩意见,恳请贵院充分考虑并采纳。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