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根据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情况不一而各地分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下发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准则问题的限定》对通常、重大、特大盗窃案件立案准则的限定: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能够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有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准则,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另外,对于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屡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