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刚刚提出的问题: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界定下面有几个方面大多数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入狱进行劳动改造或本人基本没有履行能力,其家庭经济条件有限,赔偿能力低下的,而他们需进行赔偿的数额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这些都造成了我国刑附民案件执行到位率很低,“司法实践中,能够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的被害人极少”。比如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大多数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过失致人死亡等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犯罪,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仇恨较深,对立情绪比普通民事案件大。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或其亲属受到伤害理应得到相应的赔偿,被执行人则认为自己已经受到了刑事处罚,再进行赔偿也无济于事,表现出对事态无赖的姿态。这些被执行人视法律和法院的判决为儿戏,公开肆意对抗法院执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