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为人接到传唤后,在无外力强制下自行到案的,具备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两个基本属性:
1.行为人接到传唤后,在并无外力强制/其人身处于自由状态,自行前往司法机关到案;
2.无论司法机关是否掌握证据/将其作为犯罪嫌疑人,行为人主观上均具备自动投案的主动性/自愿性。
二、接到传唤后自行前往到案,还必须符合自动投案的客观时机条件:
1.案发后司法机关未掌握犯罪证据,仅凭经验对行为人有所怀疑,欲对其作一般性排查询问而传唤的,行为人在此情形下接到传唤后即自动投案的:
A.投案时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犯罪事实虽已被发觉但司法机关未意识到行为人是该罪的犯罪嫌疑人;
B.应视是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情形下的自动到案,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2. 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一定犯罪线索或证据,已将行为人列为犯罪嫌疑人,但凭这些线索和证据又尚不足以对其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故以传唤形式通知其到案,以接受进一步调查讯问;或者在案发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充分的证据,且足以对其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而以传唤形式通知其到案,一旦到案即对其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的:
(1)不符合“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客观时机条件;
(2)符合“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客观时机条件,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A.口头传唤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传唤[传唤仅能以书面方式进行]:凡是被口头传唤后即自动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均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B.传唤[书面]不是讯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行为人经传唤[书面]后,在其人身自由未被司法机关实际控制前,自行归案的,均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三、经传唤后自动到案,即如实供述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1.行为人自动投案后,必须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1)主要犯罪事实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行为性质的认定有决定意义的事实/情节[即定罪事实]以及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节[即重大量刑事实]:经传唤后自动到案的行为人,必须既如实供述定罪事实又如实供述重大量刑事实的,才可被认定为自首。
(2)经传唤后自动到案的行为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时间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才能认定为自首:
A.无论司法机关是否已经掌握其主要或者全部犯罪事实,只要其在司法机关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前且出示犯罪证据前,如实供述了主要或全部犯罪事实的,均应当认定为自首;
B.行为人经传唤自动到案后,尚未来得及向司法机关作供述,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只要其在初期[一般指第一次]的讯问中即如实供述了主要或全部犯罪事实的,即使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一定犯罪证据,也应当视为自首;
C.行为人经传唤自动到案后,虽然投案初期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也应认定为自首;
D.行为人经传唤自动到案后,在司法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前/向其出示已经掌握的证据前,一直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直到司法机关出示犯罪证据后/一审庭审中才供述,不宜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