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不可以用公积金贷款还商贷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借款人可利用其住房公积金来偿还个人或企业借贷所产生的商业贷款本金和利息。
在此过程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接到借款人的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批准贷款的决定,并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本人;
倘若该机构最终批准了贷款请求,那么则会委托受委托银行进行后续贷款手续的办理工作。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