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期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要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的限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予以赔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限定的权限和流程能够征搜罗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搜罗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赔偿费、安置补贴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赔偿费等花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花费,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予以拆迁赔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寓居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