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八十七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民法总则第九十五条进一步规定,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民法总则的非营利法人不仅包括其他非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而且包括《慈善法》规定的以公益为目的的慈善组织。慈善组织是民法总则规定的非营利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