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标准:
在盗窃罪成立条件的客观要件中,有两个法定情节,也是认定盗窃罪是否构成的两个标准:
第一,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O0——20O0元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情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一个适当的起点数额。凡是多次盗窃未经处理的,其盗窃数额都应当累计计算。盗窃数额是指盗窃财物的实际价值和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也不是指行为人低价销赃后所得的数额。在计算被盗物品的价值时,应当以案发当时当地的市场零售价格为计算依据。还要注意的是,数额较大虽然是构成盗窃罪的一个重要条件,但并不是唯一条件,还要结合案件的其他情节综合予以考虑。
第二,多次盗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谓多次盗窃是指在一年之内人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都属于多次盗窃的范畴,也应当按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的盗窃行为既具各数额较大的情节,又具各多次盗窃的情节,只以数额较大的情节定罪即可。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入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各、设施而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现在你明白了盗窃存折是否成立盗窃罪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