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执行依据中指明的债权人以外,下列人可以申请执行或者申请继续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
(一)债权人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
(二)债权人离婚的,按照离婚协议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取得该债权的原配偶;
(三)作为债权人的法人分立的,分立协议中确定继受该债权的法人;与其他人合并的,合并后存续的法人;
(四)债权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的,变更后的人;
(五)作为债权人的其他组织被撤销的,开办该组织的公民或者法人;
(六)作为债权人的企业法人依法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的,其清算人或者负有清算义务的人;
(七)作为债权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权利的机关;其职权无国家机关继续行使的,撤销它的机关;
(八)执行依据中确定的债权转让的,其受让人;
(九)其他与上述情形类似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