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援助对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需要法律援助的贫困残疾人。
二、援助条件
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
三、援助范围
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社会保险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四、提交材料
1、残疾人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和《残疾人证》;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还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2、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明材料;
3、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贫困证明材料。
五、案件的受理和审批程序
残疾人(或法定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或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经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批准→进行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