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条例》第23条规定,可以回答什么叫集团诉讼。集团诉讼应具备以下条件:(1)人数众多且不可能全部到庭参加诉讼;(2)所有集团成员存在着共同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3)请求或抗辩属于同一类型;(4)代表人能够代表和维护所有集团成员的利益。该条同时规定了进行集团诉讼的程序:(1)诉讼开始后,法官须就该诉讼能'否作为集团诉讼作出裁定;(2)法院须以适当方式,将已确定的集团诉讼通知所有集团成员,各成员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可以申请从集团中除名,如无申请,判决将对其发生约束力;(3)代表人在法律未确认其代表资格前,不得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终结诉讼。在中国民事诉讼中,遇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情况时,可以由代表人诉讼。诉讼代表人可由当事人推选或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数为3至5人。如果人数众多的当事人一方不确定,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及诉讼请求,通知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的判决对未参加诉讼的受害人具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