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以往《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所建立的监护制度下,制度关注的重点以代管被监护人财产、代为作出民事法律行为、保护交易安全为主,一旦民事主体被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庭将以监护人的意思表示为准,仅考虑监护人代为作出之民事法律行为。对于上述案件的处理,若王某二提出申请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将通过特别程序的处理,启动鉴定程序确定王某某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结论为,王某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案件应当以王某某本人意愿为准;若结论为,王某某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案件应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确定监护人后,由监护人代为决定王某某之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