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的规定,刑事申诉的理由对刑事申诉权人做了限制,除了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外,其他人员没有申诉权。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的申诉,虽然不能直接引起或决定审判监督程序的开始,也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但它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判的重要材料来源,也是司法机关发现和纠正已生效裁判错误的重要途径。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权,使申诉能够引发重新审判的后果,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提出充分、具体的理由。为此,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申诉应当具备的理由,对于符合法定申诉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