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国司法解释精神,夫妻财产的分割应遵循有利生产原则。故人民法院在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上应坚持有利于发挥物之效益原则。夫妻共同股权的表现之一是股票。对于企业内部职工股,在分割时宜判归企业职工一方所有,以充分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益、维护其他职工的利益。对于面向社会发行的社会公众股,原则上应归属具有投资经验的夫妻一方所有。因为,股票投资是一种高风险行为。股市股票受市场利率、企业经营状况、企业盈利和发放股息红利情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价格波动很大,所以只有判决归属有投资经验的一方,才有可能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夫妻共同股权的表现之二是股份。股份具有较强的人身性,原则上宜判决归属参与合伙、股份合作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的一方所有。因为,合伙、股份合作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是人合公司或是人资两合公司,股东间的人身信任性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这些企业一般都不愿意企业股东以外的人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所以,宜判决归属股东一方所有,才能充分发挥物之效益。如2001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就提出了运用效益最大化原则来处理离婚案件中的股权分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