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理论是基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而得出,当事人间转移的标的是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原有的合同约定之债务。盗窃债权债务纠纷中当事人之间转移的也是一种债务,但这种债务的性质却不是基于合法的民事合同产生,而是同样被定义为“债务人”的债务主体由于财产犯罪所产生的一种侵权之债。这就是说侵权之债是否也适用我国民事《合同法》所规定的“债务转移”法律理论。如果单单从狭义上理解,这种侵权之债显然不受“债务转移”理论的调整。但如从广义上理解,即“所涉及转移的债务必须是合法的且具有可转让性”上讲,宋某向韩某索要其被非法侵占的财物肯定是合法行为,韩某向宋某清偿被其非法侵占财产的行为也是合法的;宋某被侵占的财物是具体和明确的,由他人代为偿还也是完全可行的,即可转让性没有障碍。也就是说,在财产侵权之债中引入“债务转移”理论,并没有法理上的障碍,缺少的无外乎是法律的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