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
一,保理合同应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具体而言,保理合同项下用以转让的应收账款应当符合保理合同本身的规定条件,为合格的应收账款(其核心是对应真实的基础交易),没有《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债权人不得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规定情形。另一方面,银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包括融资对价在内的保理服务。
其
二,保理业务对应的商务合同卖方(债权让与人,下同)向银行(债权受让人)转让应收账款,卖方应当按照《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关于“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债务人),卖方和(或)银行的支付指示不能取代转让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