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延期审理的期限是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延期审理 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