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规定,世界各国的定义内容上存在差异,平台用户数据不正当竞争一般分为三种模式:
第一种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直接下一个抽象的定义。
第二种为列举式,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作抽象的定义,而只是列举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种为定义加举例式,也就是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下一个抽象定义,再列举若干种类比较典型的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一概念下的定义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中所讲:“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有下列四点:
1.它是一种竞争行为
2.它的主体为违法竞争经营者
3.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4.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为:
(一)行为主体为经营者
(二)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主观过错
【过门】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高速发展与不断完善,我们进入了人们能够大规模生产、收集、储存、分析和应用大数据的大数据时代。数据的获取和使用,不仅能成为企业竞争优势的来源,更能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是经营者重要的竞争优势与商业资源。在大数据时代的当下,公民的个人信息与合法利益及网络数据平台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权益的保护逐渐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何对这一新形势下所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规制,如何使我国公民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我国司法机关已然做好了准备。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