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明确了商业贿赂受贿方的范围
不同于1993版将商业贿赂受贿方笼统称为“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做法,新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明确了商业贿赂受贿方的范围,规定经营者不得贿赂下列单位或个人以获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
(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2)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3)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这一商业贿赂范围条款可谓本次修定中最富争议的内容,送审稿、一审稿、二审稿中的立法设计都不尽相同。幸而,其最终界定回归了商业贿赂的本质,即受贿方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利益交换从而破坏市场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有哪些处分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