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应当质疑完了再公布。政府采购法第52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政府采购法第53条规定了质疑答复时间为7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第55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按政府采购法第55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号令)第7条的规定,有异议的供应商须先提出质疑,质疑答复不满意或未按时答复的,才可以向监管部门提出投诉。供应商未质疑而直接向监管部门投诉的,可依法视为无效投诉,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