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合同法规定了债权转让须通知债务人才发生效力,但并未规定通知的形式。故以起诉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并无不可。但是《合同法》第八十条的本意是债权转让须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才发生效力,而非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故受让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只能视为受让人向债务人通知债权转让,还不能简单地视同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债权转让。除非:
受让人向法院提供债权转让的文件,且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委托代理人出庭作证证实:债权转让的真实性。
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债权转让已经通过起诉的方式由债权人通知了债务人:至少在债权人出庭的这天,债权人明明白白地告诉了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因此应当肯定诉讼中通知的做法。如果受让人未申请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代理人出庭作证,法院是否应当简单地驳回受让人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