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 则》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遇下列情形之一,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1、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 需要补充侦查或补充提供证据的;
2、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变更起诉的。从这一规定我们 可以知悉公诉人在庭审中发现这二类情形只能应当或者必须要求法庭延期审理,而不能要求撤回起诉,因为《规则》对撤回起诉有明确的规定,即发现不存在犯罪事 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只有这三种情形才能撤回起诉。那么对这种因案件质量不高引起的延期审理将如何处理?第
一、在 法定的延期审理期限内补充侦查完毕或追加、变更起诉正确,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恢复审理。第
二、在法定的延期审理期限内无法完成补充侦查或根本无法查清犯罪事 实,又符合撤回起诉三种情形之一的方可撤回起诉。如不符合撤诉条件且在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人民法院应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