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涉及搜索引擎、安全软件和普通软件、浏览器等对象类型。
一是涉及搜索引擎。在专业人士所统计的案件中,涉及搜索引擎的案件数量为18件,占到案件总数的16.67%。与搜索引擎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又涉及竞价排名等多种行为。在关于竞价排名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中,法院的现行做法是结合审判经验,看搜索服务提供者是否履行了提醒告知义务,从而判断其是否构成帮助侵权者进行侵权的行为;对于通过搜索引擎直接实施的其他行为,由于没有具体认定标准作为参考,法院多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从主观上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行业道德、行业惯例,客观上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为标准,直接对行为主体进行考量。
二是涉及安全软件和普通软件。在专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