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① 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的总额和购买资产的总额占其最近1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均 达到70%以上;
②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 其他资产;
③中国证监会在审核中认为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员 会审核的其他情形。
(2) 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上述规定情形,但存在下列情 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将本次重组方案提 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① 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关于完整经营实体的规定且业绩需要模拟计算的;
②上市公司对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反馈意见表示异 议的。
(3) 其他情形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