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经营者之间是存在界限的。并非有瑕疵的行为就必然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的因是对诚信原则的失守,果是直接损害的发生。鉴于市场整体的开放性,在此的竞争关系应限于两者之间存在现实或可期待的竞争关系,而不是未来的可能的竞争关系,以免不恰当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使市场竞争限于不确定状态。因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损也应是直接受损。无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则规定的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是总则的原则性条款,概莫例外。民办教育有严格的市场准入要求和审批程序,与自然人及一般的企业法人经营性质不同,不存在竞争关系。“恒大皇马足球学校”名称用于广告宣传,目的在于直观推介自己的业务特色,是建立在其由恒大地产创办且与皇家马德里足球俱乐部基金会进行教学合作的基础上,是对恒大足球学校办学主体和办学优势的客观表述,有其合理性。“恒大皇马足球学校”使用的后果是公众误以为其为恒大足球学校的核准名称或者认为与皇家马德里足球俱乐部基金会存在关联关系。但不能简单地以相关公众可能产生与原告无关的误导性后果,而代替原告对自身受到损害的证明责任。判断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坚持损害该竞争者标准,否则,不正当性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