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其主体不同,因特网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分为三类:传统企业之间利用网络进行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服务商与传统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网络服务商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既包含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环境中的新表现,也有互联网络条件下独有的不正当竞争形态,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几大类:
(一)垄断经营利用优势地位排挤竞争对手,进行垄断经营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现象,网络环境下也不例外。在域名注册市场,少数独占机构利用控制服务器与数据中心的地位,阻碍其他竞争者进入的不正当竞争现象一度非常严重。从国际上看,美国一开始就拥有了域名注册的垄断权,NSI公司(NETWORK SOLUTIONS,INC)下设的国际互联网络顶级域名管理机构InterNIC是统一注册、分配因特网域名资源的唯一机构,垄断产生了域名注册的巨额利润。在美国的域名注册垄断经营体系被互联网名称和地址分配公司(ICANN)打破后,我国国内的。CN定级域名注册权却一直为CNNIC独占,导致其收费标准、纠纷处理规则、注册权责等都由其自行决定,在某种情况下脱离了法律的监督。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独占事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条款主要是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和第六条的具体规定,虽然条文比较笼统,但却鲜明地体现了打击公用企业等独占经营者(包括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行为的立法宗旨。根据民法通则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精神,鉴于我国域名注册市场的实际情况,建议制定法律明确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地位、注册工作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监督管理制度、司法救济机制等,结束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自己制定规则排除其在域名注册侵权违约行为中承担任何义务的现状,国际网络不正当竞争是调整和平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与注册用户在域名注册和网址分配工作中的关系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