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挂牌公司在完成重大资产重组首次信息披露后,应当在何时披露股东大会通知”的问题,《问答》中指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同时披露股东大会通知。但由于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需经过全国股转系统的完备性审查,为充分保证信息披露文件的准确性和股东知情权,全国股转公司已明确规定:挂牌公司重组信息披露文件经全国股转系统审查需要更正的,应当在收到反馈问题清单后披露暂缓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待挂牌公司完成信息披露文件更正并重新披露后,再重新按照规定发布股东大会通知,该通知披露之日与股东大会召开日间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