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的审理期限,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还可以延长期限。具体规定如下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