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社会保障关系包括国家社会保障职能机构、集体(企事业单位和社区)以及公民在社会保障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关系、社会救助关系、社会福利关系、优抚安置关系和社会互助关系、个人储蓄积累关系等。
各种社会保障关系在社会保障行为发生时,均有其共同的行为方式、执行程序、管理方式等内容,这些内容大致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调整各主体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政府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政府与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关系、企业与受保职工之间的关系、社会成员在保障制度中的特定关系等。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明确界定上述各主体在社会保障事务中的权利、职责和义务,对发生的各种关系进行调整。
2.调整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主要是规范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调整社会保障机构内部之间及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调整社会保障运行机制,特别是规范社会保障管理中的职责划分、财务管理、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关系。
3.调整基金管理的各种关系,主要是调整社会保障职能机构与国家、集体、个人在筹集社会保障基金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支付、运营等行为。
4.调整社会保障项目设置、规范社会保障标准确定的各种关系。5.调整因执行社会保障政策而引起争议的各种关系。
6.调整社会保障运行过程中的监督机制,临海市社会保障局包括监督机制的建立以及确定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