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本次修订的动因和目标,《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说明明确三点:一是对实践中新出现的扰乱竞争秩序、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性质的行为,现行法未作列举;现行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特征发生变化,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依据不够充分。二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和治理机制还不够完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在治理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行政查处措施有待进一步创新,需要根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完善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有机联系,并以刑事责任为最后惩戒手段的法律责任体系。三是现行法施行以后,又制定了《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现行法与这些法律存在交叉重叠甚至不一致的内容,需要修改现行法,以保持法律规定的协调一致。这些修订目标在修正案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实现。
该法修订之后,我国竞争法实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二元分立格局。两者之间不再有交叉关系,实现了清晰的划分。当然,《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理论上能够分开,但市场竞争的状况高度复杂,是否存在一些介于两者之间需要管制的情形,仍值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