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政府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题下,经债务人同意,将政府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三方之间订立的合同。
合同可以约定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法律链接:《合同法》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以上就是我为您整理的一些有关于政府采购项目债权转让这个问题的具体解答希望您能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