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体例方面的问题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了综合调整模式,即:根据当时的特殊状况,将一部分现实经济生活中业已出现的限制竞争行为和大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综合调整。这是一种过渡性、应急性的立法体例,在当时有其现实性,符合中国市场经济初创阶段的国情,同时有助于减少争议,尽快出台现实经济生活所急需的竞争规则。
然而,此举却使该法的立法目的、原则与具体法条之间存在着理论上的不和谐。该法第1条立法目的和第2条法律原则中的用语均为典型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所采用的表述方法,而非反垄断法所常用的“自由竞争”、“有效竞争”等词语。这与该法第二章所列举的相当多的定型化的限制竞争行为有不太协调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