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解释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上述规定,经双方合意达成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虽然双方均有权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部分提起诉讼,但是若订立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其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双方仍需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各自义务。《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于本案而言,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离婚协议也已经生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A在无法证明离婚协议存在法定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前提下,对A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涉及财产分割部分的条款无效并重新分割沪新路房屋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另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的“一年”起诉时间应当理解为除斥期间,即这一年是不得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超过时效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涉及婚姻家庭领域的一些协议具有特殊性,男女双方离婚以后,各方都可能很快再次结婚,组建新的家庭。如果将允许登记离婚的男女因对原来签订的有关财产分割协议反悔而起诉的时间规定得过长,则会使因离婚而发生变动的财产所有权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受影响的往往不仅仅是离婚男女双方当事人和他们的子女及各自再次组成的家庭,甚至可能包括其参与投资经营的企业或与之进行交易的其他民事主体。因此,使因婚姻关系变动而受到影响的财产关系尽早得到稳定,作出了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本案中A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距离A、B达成离婚协议的时间已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除斥期间,故从这一角度来讲A的诉讼请求也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二、对于银都路房屋的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对本案而言,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银都路房屋购买于A、B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登记在B与C名下,购房实际出资人是案外人D。法院的意见认为,A对此未能提供证据佐证系争房屋中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投入,故A要求重新分割该房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但笔者对此观点存有异议,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一般赠与所得是以赠与夫妻双方为原则,以赠与夫妻一方为例外。本案中并未有证据表明是D对B的单方赠与,然法院径直认定绝不可能是对A的赠与,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