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离婚诉讼中农村股份分割所依据的标准和分割方式应当不同于普通的有形财产,配偶一方分得股权之后是仅仅取得股权的对价,还是包括股东资格,要兼顾《婚姻法》和《公司法》的立法本义,既保证男女平等等婚姻法上的伦理原则,又兼顾人合性等公司法上的基本原则,在夫妻离婚诉讼中要兼顾共同财产分割与其他股东利益的维护之间的平衡。笔者认为,应当将实缴出资时代制定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中的“出资额”扩大解释为“认缴出资额”或者“股权份额”,并按照《公司法》适用优先的原则,处理夫妻因离婚产生的有限公司股权分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