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可拓展到从合同,已为我国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诉讼实践所认可。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为基础订立的,具有从属性,且订立目的是为了保障主合同的履行。由于通常主合同先于或者同时于担保合同订立,担保人在签订担保合同前应当知晓主合同的内容,对纠纷协议管辖法院应有合理预期。因此,根据主合同协议管辖条款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一般不会构成对担保人的“管辖突袭。”
有协议管辖条款的担保,其实就是附条件的担保。因此,在主合同没有协议管辖条款而担保合同有协议管辖条款的情形,如法院强行合并审理担保合同纠纷,改变协议管辖法院,则可能损害担保人的管辖利益,违背其提供担保的真实意愿。此时如由担保合同协议管辖法院合并审理,则有可能对债务人的“管辖突袭”,因为担保合同往往后于主合同订立,债务人可能事先不知道担保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