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延期审理法定情形及对于审限的影响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经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事由,使开庭审理不能如期进行,或者已经开始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决定推延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延期审理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延期审理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延期后的审理仍然有效。
依据《刑诉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刑诉法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包括: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对于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其他情形的延期审理不影响审限,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法定四类案件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
二、中止审理法定情形及对审限的影响
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出现了某些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的活动。
依据《刑诉法》第二百条规定,可以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包括: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