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对债权转让时质权能否及如何转让未作明定,本文首先将其界定为法律漏洞,民商辛主债权转让进而启动解释作业。对登记型质权运用类推方法,对占有型质权,则综合运用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加以解决。作者以交付(移转占有)在物权变动中的意义、效果为中线,以统筹协调合同、担保、物权等法律本旨目的为基础,着重思考了如下问题:
1.质权的从属性怎样体现和贯彻;
2.质权是不是“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3.如何看待债权转让后的质权归属问题,是基于法律行为还是法律特别规定的物权变动;
4.不同类型物权变动中,生效要件是否要区别确定。至此,对“‘占有’究竟是在怎样公示质权”这一质权制度中最为核心问题的回应,应已顺理成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