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案期限的基本含义
1、办案期限指的是侦查人员必须在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内审结案件。也指处分决定机关自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立案之日起至作出处分决定之日止所应遵守的期限。
2、一般规定处分决定机关的一般办案期限为6个月,即自批准立案之日起至作出处分决定之日止,在限定的6个月时间之内,处分决定机关应当予以结案。
3、节假日是中国的法定节日,办案期限遇到节假日理应顺延,一般顺延至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实际情况要以当地办案机构为准。
二、办案期限延长的补充说明
1、由于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复杂程度、难易情况各不相同,有的案件在6个月内能够如期结案,有的案件可能因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在6个月内不能如期结案,需要适当延长办案期限,以确保办案质量。
2、法律规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①“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指的应是正常情况下最长的6个月期限加上延长的办案期限一共不得超过12个月,即延长的办案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②“案情复杂”,主要是指:
⑴ 涉及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案件;
⑵需要给予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人员和下一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以上处分的案件;
⑶涉外或者涉港、澳、台的案件;
⑷涉及金额巨大或者社会影响大的案件。
③“其他特殊情形”,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⑴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案件;
⑵所办案件涉案人员多、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
⑶案件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问题需要报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⑷处分决定机关在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过程中会出现发现被调查人员有新的违法违纪事实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办案期限就不能仍按原办案期限计算,而应当从发现新的违法违纪事实之日起重新计算办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