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对于股权让与担保合同效力的有关内容,基于担保债务履行的目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股权转让给债权人,由此,当事人间签订股权让与担保协议及相关的股权转让合同,该协议、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应认定其效力,是有效的合同;基于该有效合同和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债权人取得的债务人或第三人转让的股权系合法有效的,应予承认。
其中的股权转让合同往往还规定股权转让款,但基于本身系为了担保目的,因此实际履行中债权人往往并不会支付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款。由此,股权转让人(即债务人或第三人)能否主张该合同系双方虚伪意思表示而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呢?又或者,股权转让人(即债务人或第三人)能否主张受让人根本违约而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呢?显然都不能。因为结合股权让与担保协议的约定,可以认定股权转让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并非获取股权转让款;通过对合同真实意思的揭示,可以认定,受让方虽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转让款,但并不能否认双方基于担保债务履行之目的而进行股权转让的真实意思,也不能认定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