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舅舅在投标的时候串通别人一起投标,现在被人举报要求赔偿,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是什么

帮助5人 10w+浏览 匿名 2018-07-10 山西临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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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调整企业市场竞争的法律体系主要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民法通则》所共同构建组成的。在实践过程中不难发现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存在松散和不健全的现状。这就必然导致在反不正当领域的维权人的维权成本明显要大于违法成本,笔者在仔细梳理了本所代理的相关案件后不难发现原告胜诉率要低于被告胜诉率。那么如何才能够在反不正当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成功的维护企业的正当竞争权利呢?本文意在阐述企业在反不正当纠纷发生前的法律风险的防范。
    在企业发展过程在注意建立反不正当竞争防范体系,这种体系必须是一种内外兼修的防范体系。
    所谓对内的体系主要是指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在商业秘密的保护方面实践中出现最多的是员工掌握商业秘密后自行“创业”或者接商业秘密直接转给企业的竞争对手的行为。这类案件中存在着大量和劳动法律关系竞合的情况,比如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适用。建立商业秘密的内部保护体系
    首先应当聘请律师建立保密制度,在这个保密制度中应该对企业认为需要保密的技术、信息等建立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密特征。在笔者遇到的案件中存在一个典型案例,某企业为了建立一个客户数据库,花了大价钱购买数据库软件,建立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却唯独没有聘请律师对客户数据库的结构进行法律评估,结果在诉讼过程在由于数据库中缺少客户维护信息导致法院认为该数据库中的客户信息属于一种可以从公开场合获得的信息,不具备完全的商业秘密特征而败诉。
    其次,企业应当聘请律师建立一个包含商业秘密保护的劳动体系。在这个劳动法律体系中应当涉及到技术员工、企业高管和销售人员等的保密制度、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等。
    所谓对外体系,是指企业对外的经济活动中相关的技术秘密和技术信息被商业伙伴或者竞争对手非法取得。在此种情况下,建议企业在商业行为发生以前就请律师介入其中,对商业合同中关于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作出完备的约定,同时需要律师结合商业交易的习惯对合同履行中的各项履行方式出具法律建议书。实践中笔者遇到过一个典型案例,通过律师的努力最终企业胜诉,其关键点就在于企业投标前,由律师介入给企业投标小组的订立了一个完备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并且对投标小组成员专门进行了相关的法律培训,导致虽然投标小组的核心基数人员出卖核心基数给竞争对手,但是企业还是成功取证并且在诉讼前避免了商业秘密的外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商业秘密在建立保密过程中需要花费较大成本,维权过程也比较艰难,所以某些技术秘密能够申请专利应当申请专利,相对商业秘密保护,专利保护的具有无需建立保密体系和维权成本较低的优势。
    在商业秘密保护案中需要客户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下列行为将不构成商业秘密:
    、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 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 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 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 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 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二、下列行为可以被认定为采取了保密措施
    、 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 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 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 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 签订保密协议
    、 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 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三、反向工程方式获得的技术秘密将不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四、商业秘密保护中客户名单的认定: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商业秘密保护案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六、商业秘密停止侵害的时间:
            停止侵害的时间一般持续到该项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如果 停止侵害的时间如果明显不合理的,可以在依法保护权利人该项商业秘密竞争优势的情况下,判决侵权人在一定期限或者范围内停止使用该项商业秘密。
            
    七、商业秘密保护暗中的损害赔偿额的确定:
           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风险防范 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全文
    6 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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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是什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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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防范风险的措施有哪些?
1、强化法律风险管理意识。所以国内企业家或企业负责人必须首先树立法律风险管理意识。要认识到,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后果,但事前是可防可控的,因而一定要抓紧强化风险管理工作。2、建立完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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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7天无理由退货刮开防伪码还能退款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您有权选择退货。
自签收之日起满7个自然日之内,若商品存有质量上的瑕疵,皆可获得退货服务。
如果卖家对于退货要求持不同意见,您只需向相关平台提交退款申请即可,等待后续处理过程。
若卖家最终同意退款,您只需要将该商品原封不动地邮寄回商家即可完成退货程序。
倘若卖家拒绝退货请求,您亦可求助于申通客服介入解决此事,将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照片上传至举证系统进行佐证,接下来只需要耐心等待小二作出裁决便好。
一般来说,只要您提供的图片真实反映出问题,那么退款申请应当能够得到支持。
所谓“七天无理由”原则,从您收到商品的那一天开始计算,在此期间内,如您对所购买之物没有喜爱的感觉,均可选择退货。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您已经点击确认收货按钮,也仍然可以选择退货。
关于换货事宜,在收货当时应确保货物的外包装、配件、标签等齐全无误;
采购回来的货物如已被清洗过,导致无法进行二次销售的情况下,将不能享受退货或者换货政策;
对于所有订单中的特殊尺寸商品都不能进行退换;
成人用品等特殊商品一旦受到拆封或者使用,也将无法享有退货或者换货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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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迟迟没叫去做笔录有什么风险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需判定相关人员是否涉及该案件及是否已构成犯罪事实。
若经查明确实存在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将会对其进行起诉处理。
在完成了相关的询问记录工作后,如确认相关责任人需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那么检察院便会依法将该案件提交至相应的审判庭。
同时,在人民检察院决定发起公诉的案件中,他们将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详细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以及所有犯罪事实的关键性证据的复印件或照片等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
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股权众筹投资风险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工具,尽管股权众筹为广大投资者以及初创型企业提供了诸多便利之处,然而,它也伴随着诸多潜在的风险因素。
首先是来自于项目信息虚假或者不够详尽的风险。
具体来说,这包括:
(1)鉴于现有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许多众筹平台在信息披露环节存在着敷衍甚至选择性披露的现象,从而使得待募资项目的真实性与整体质量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2)对于投资者而言,他们在面对纷繁复杂的项目信息时,有可能会受到信息不足抑或是误导性的影响,进而增加了投资决策的难度。
其次,投资者保护措施的不足同样构成了股权众筹的一项重大风险。
具体表现如下:
(1)部分众筹平台在审核投资者资质的过程中存在着放宽标准的现象,这就导致了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并没有能够对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全面而准确的评估;
(2)另外,一些平台强制要求投资者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出资行为,并且并未设置投资金额的上限,这样的做法很容易诱发投资者产生冲动决策的倾向。
此外,股权众筹还存在着信息披露及管理方面的缺陷。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众筹平台并未制定或者公开其信息披露制度,这使得投资者很难及时掌握项目公司的运营状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
(2)这种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对项目公司的信任程度下降,同时也加大了项目公司滥用、挪用投资款项的可能性。
最后,缺乏有效的投后管理机制也可能成为导致投资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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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风险防控措施有哪些
1、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机制,明确合同管理的任务。2、制定合同格式文本,掌握文本选择的主动权。3、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体系,使企业的合同管理做到有规可依。4、重视重大合同的可行性研究。5、严把合同审核关,重视合同订立和履行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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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澄迈房产纠纷律师:如何处理产权争议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涉及到房屋性质、使用、交易、租赁、典当、抵押等方面产生的纠纷,以及与之紧密关联的房屋修缮、装饰、设计、附作物品的归属权争议,当事人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此种情况下房屋应作为诉讼标的物。
其次,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赔偿、安置方式等问题产生纠纷,且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共识,则由批准该拆迁项目的主管部门或者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别人民政府进行裁定。
如对此裁定结果持有异议,当事人可在收到裁定书后的十五个自然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再者,单位内部建设房屋、分配公有住房使用权,这属于单位内部的行政管理行为。
对于员工对分房方案存在疑虑,或者单位分房政策不公正引发的纠纷,并不属于法院的管辖范畴,而应当由本单位或者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处理。
另外,如果单位已经按照分房合同将住房使用权分配给了员工,但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辞职,或者受到单位解雇时,单位依据合同规定要求收回公有住房使用权,由此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后,如果由于有关部门在审批建筑物过程中出现失误,导致他人通风、采光受阻,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等问题所引发的纠纷,当事人既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寻求解决途径,也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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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跨国并购风险防范措施有哪些
交易锁定/确定性的风险风险分析。中国投资人需要从项目的最开始持续判定卖方的出售意向以及变化。交易架构的风险风险分析 在海外并购交易,假如架构设计不当,一个重要的风险是可能对投资人会产生不利的税务影响,好比投资人的股息分红可能会被征收更高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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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竞争性磋商公示期是多久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竞争性磋商公告的期限要求规定如下:
发布期限不得低于10个自然日。
同时,磋商文件的售卖价格应遵循补足磋商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来确定,不能以盈利为主要目标。
此外,也不应以项目预算金额作为设定磋商文件售卖价格的主要依据。
自磋商文件正式发布之日起直至供应商提交其首份响应文件截止日期为止,需至少向公众公布10天的时间。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磋商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磋商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预算金额作为确定磋商文件售价依据。
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购买并购基金高风险是否违法
[律师回复] 解析:
公务员购买基金并不必然涉及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然而,每位公职人员在进行股票及基金投资时,均须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要求。
公务员严禁滥用职权、利用职位权力或采用其他任何非法手段,以获取或强制买卖股票、获取或出售认股权证的机会;
同时也不可利用内部消息以及其他间接方式来直接或间接地参与股票与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活动,亦不可向他人提供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方面的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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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风险防范措施有哪些?
1、要求、出示身份证,核实身份真实性。2、询问、是否清楚 股权转让协议 内容及其签署该协议的法律后果。3、询问双方签署 股权转让协议 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4、年月日时分,协议双方在见证律师面前分别在该协议相应位置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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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工人不按要求施工产生中毒责任在谁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劳动者因违规操作而引发事故并导致自身遭受伤害的情况下,若该伤害被判定为工伤范畴,那么劳动者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用人单位索取全面的工伤福利待遇。
然而,劳动者因违反安全操作所导致的经济损失问题,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来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但具体的赔偿比例需视情况而定:
1.对于劳动者故意行为所致的损失,应由劳动者全额承担;
例如因情感困扰或情绪低落而故意毁损用人单位的产品、设备等;
2.劳动者如存在严重过失,则应承担约50%的损失;
即那些本可避免的失误,如因违规操作给用人单位带来经济损失、酒后上岗导致损失等,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承担约一半的损失;
3.对于劳动者一般过失或在正常工作中未表现出主观故意或严重过失的情况,所产生的任何经济损失,不论数额大小,都不应由劳动者承担。
例如,不应让无保管职责的销售人员承担盘点后的货物损失。
用人单位不得将经营风险转嫁至劳动者身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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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妇女刑事强制措施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我国法律体系之下,处于哺乳期阶段的女性确实享有某些特定的法律保护权益。
依据现行法规中的明确规定,对于涉嫌犯罪的个人或被告,我们可以通过适用不同种类的强制性手段来进行打击和制裁。
这些手段涵盖了拘留、逮捕、羁押传唤、取保候审以及监视居住等多种方式。
然而,尽管如此,对于正值哺乳期的女性来说,在一般的法定情境下,她们将无法被直接采取拘留、逮捕等具有人身自由限制性质的强制性措施。
但是,如果经过评估,认为该哺乳期女性在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实质性的危害,那么我们就有可能对其实施取保候审的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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