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债权人欲运用撤销权保护自己的权益,首先需要明确撤销权行使的条件。本文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的诈害行为是否有偿而有所不同: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的,撤销权的行使仅符合客观要件即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还须以债务人、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为成立要件。在延伸阅读部分,笔者检索和梳理了9个关于受让人主观上是否有恶意的案例,以期读者能从案例中积累经验、汲取教训。